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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印发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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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修订印发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通知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,省直各部门,中央驻皖各单位: 

    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加大简政放权力度,根据财政部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3号)和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财会〔201318号)要求,结合工作实际,省财政厅对《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函告我厅。 

第一条  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,规范会计人员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(以下简称《会计法》)和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3号)的规定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 

第二条 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。 

第三条  在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单位)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)的人员,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: 

    (一)出纳; 

    (二)稽核;

    (三)资本、基金核算;

    (四)收入、支出、债权债务核算;

    (五)职工薪酬、成本费用、财务成果核算;

    (六)财产物资的收发、增减核算;

    (七)总账;

    (八)财务会计报告编制;

    (九)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;

    (十)其他会计工作。

第四条  单位不得任用(聘用)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。

    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,不得从事会计工作,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、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,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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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小罗 2016/5/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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