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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合肥向农民工征个税是否符合经济的发展

来源:安徽财会网 【安徽财会网(www.ahck.net):安徽会计考试第一门户】字体:打印

 安徽合肥财会网讯:8月2日,媒体报道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发布公告称,从10月1日开始,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也需缴纳个税。消息传出,随即引发各界争议。有人指责当地相关部门过于“急功近利”,为了完成税收,又盯上弱势群体。也有人直指缴税本是公民法定义务,“农民工征个税”根本是个伪命题,无需讨论。8月3日,合肥市地税局负责人向媒体表示,称传言混淆了征税对象,《公告》中的征税对象是通常所说的“包工头”,而非农民工。这一本意旨在澄清的表态又引发“包工头是否属于农民工”等新一轮争议。为什么“农民工征个税”会引发如此大的争议?农民工到底要不要单列出来征个税?这一事件引发的争议值得深入关注。

  8月2日,媒体报道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发布《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,从10月1日开始,合肥市包括建筑、安装、修缮、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在内的建筑安装业的农民工也需缴纳个税了。随后“农民工征个税”新闻在社会引发热议。

  8月3日,合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紧急回应称,传言混淆了征税对象,《公告》中的征税对象是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“项目经理”、“包工头”,而并非建筑安装企业中领取工资、薪金收入的务工人员。强调农民工群体不在征税对象范畴。这一澄清再次引发争议。

  公告缺少法律依据 ?

  对于合肥市出台的这一政策,有业内人士表示,其合法性尚待确认。因为我国征税收税严格执行税收法定主义。任何一项税的征收,包括征税主体、征税程序、征税的税率等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。而合肥市出台的政策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,只是合肥市对相关规定的自我理解。

  合肥市在回应中称,《公告》出台依据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。

  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认为,这一收税依据并不成立。原因很简单,别的地方都不收,合肥却要收,这本身就是问题。此外,合肥的作为与其依据也不一致。因为国税发布《通知》的征收对象为承包经营者,指的是“企业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”。显然这里的承包经营者是企业、事业单位。企业、事业单位须具有法人,或类似法人资格。而合肥地税的《公告》中指的承包经营者,包括承包个人。但是个人显然不属于企业或事业单位。

  王成栋还指出,合肥地税的公告扩大了《通知》适用范围。所以其行为存在越权嫌疑,与相关规定不符,违背立法法和税法相关规定。

  也有专家质疑,政府职能部门无权自行制定法律,合肥市地税局只是市职能部门,但其发布的公告却设定了一个新的纳税主体——农民工或包工头。这种做法超越了其职权职能范围。

  本身是个伪命题 ?

  记者近日随机采访了北京市北二环附近地铁沿线工程某工地的4位农民工。他们来京一年,每天工资90元至100元;若加上有时晚上加班4至5小时的加班费,每月工资最高为3200元。

  谈及工资超过3500元,要交个人所得税时,几位师傅均表示难以承受。因为这100多元的所得税,在他们眼里就是农村家里一个孩子一年的学费。今年56岁的段师傅来北京不久,每月工资3000元。谈及个税,他认为要收也只该找“包工头”出,不该他们出。

  在北京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仇晓(化名)月薪4000元至5000元,对于个人所得税,她拿出去年的税单说:“我一直都没太在意。去年9月税改前一个月扣三四百元都没在意。现在物价高,税改后上缴100多元,对我来说更不是大问题,也就只能去食堂充个饭卡的钱。但若是农民工,100来块拿回农村能做很多事,买不少需要的东西。”

  调查发现,目前农民工普遍处于弱势地位。表现在他们收入不稳定,劳动付出的代价高,生活负担重等方面。从收入不稳定来看。农民工不同于企事业单位的员工,有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,他们形成的劳动与获得的报酬不一致。农民工可能一段时间、几个月有工作有加班,收入高一点,但工作的风险很大,少加一个班,或工资降低,收入便可能陷入不稳定状态,这就造成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月收入根本达不到缴税标准。而与此同时,有部分农民工收入较稳定,达到缴费标准。按法律缴纳相应个税则是法定义务。

  对此,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,个税本身是国家向纳税义务人无偿收取的货币,是纳税义务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定义务,其本身具有法律性和强制性。公益律师沃兴伟认为,无论是否是农民工,只要达到缴费标准,按法律缴纳相应个税则是法定义务。因此无需再单独向农民工征个税。从这个角度而言,单独强调向农民工征税本身是个伪命题。

  确保公平是关键

  对于这一存在“伪命题”嫌疑的政策为何能出台,不少专家给出了现实解读。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认为,合肥市出台此公告可能基于两点考虑。一是目前地方政府有税收收入的压力,前不久全国各地掀起突击收税的高潮,合肥市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工作,查缺补漏,也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。二是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相对其他行业利润丰厚,税源较充足。

  因此,一些专家担心对农民工征收个税有可能演变为普遍现象,其他省市可能相继出台类似政策。媒体评论员王石川指出:“最近,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为何专门发布类似合肥这样的公告?说白了,这是因为今年经济增速放缓,财税收入增速下滑,一些部门便打起农民工、小企业的主意了。”

  不久前,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,确保税收应收尽收,但绝不收“过头税”。但从现实看,已有地方在过度征税、提前征税,这令人不安。经济不太景气,更需要减税,而不是拿弱势群体开刀。

  与此同时,一些业内人士认为,“向农民工征个税”对于目前的我国现状来说,很难具有操作性。

  经济学家孙飞博士表示,农民工没有稳定的月工资或年收入,缺乏计税基础。同时,尽管我国劳动法、合同法、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有明确规定,即农民工权益不应受损害,但其保障力度明显不足。

  王成栋认为,个税的征收应体现公平,而要实现公平地向农民工征税显然很难。首先,按次起征、按月起征还是按年起征,很难确定。加之目前我国的会计、银行、金融制度也并不相配套。在王成栋看来,向农民工征税只有建立在城乡同工同酬,城乡居民生活福利各方面相平衡基础上,才具有公平性。

  视点

  确保公平公正是关键

  国际金融投资家联合会执行主席 孙飞

  问:如何看待“农民工征个税”政策引发的争议?

  答: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原本正常,但合肥市出台“农民工征个税”的政策引发争议反映了社会各个层面与各个阶层的利益博弈,利益格局亟待重组的深层问题,而这是中国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的必然现象。

  同时争议还表达了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同情与声援。按照《个人所得税法》,农民工取得收入且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,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;但在农民工基本权利无法保障的前提下,只要求尽纳税义务是不合时宜的。

  问:您认为当前向农民工征税有否现实可操作性?

  答:当前向农民工征税尚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。首先农民工没有稳定的月工资或年收入,缺乏计税基础。其次虽然我国劳动法、合同法、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都有明确规定,即农民工的权益不应受损害,但其保障力度实质根本不足。

  问:若要对农民工征税,如何确保其公平性?

  答:依法缴纳个税,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,但要对农民工征税,必须确保公平、公正。首先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、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机制。从整体上看,农民工依然属于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,必须切实落实农民工的权益保障,在立法、执法、制度配套等方面要加大力度,充分体现“公平、公开、公正”三公原则。(王瑜 采写)

  应符合严格的法定程序

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成栋

  问:如何看待“农民工征个税”政策?

  答:合肥地税出台的这一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,属于越权行为。我国征税收税严格执行税收法定主义。任何一项税的征收,包括征税主体、征税程序、征税的税率等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。显然,合肥市出台政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。

  合肥地税局是市职能部门。政府职能部门无权自行制定法律,只能以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依据,对外以通告形式发出,并不能自我设定。但合肥出台的这一公告自我设定了一个新的纳税主体。该做法超越了其职权职能范围。

  问:农民工就业劳动关系较松散,向他们征个税有可操作性吗?

  答:很难具有操作性。个税的征收应体现公平,目前要公平地向农民工征税显然很难。一是按次起征、按月起征还是按年起征,这个很难确定。目前我国的会计、银行、金融制度并不相配套。二是向农民工征税只有建立在城乡同工同酬,城乡居民生活福利各方面相平衡的基础上,才具有公平性。

  问:如何确保对农民工征税的公平性?

  答:对于农民工征税应严格执行法定主义,必须进入法治轨道,由法律形成法规、地方性法规;要符合立法法、立法程序,经过充分做出规定。未来,若想实现对农民工稳定征收个税还有待经济发展,包括城乡发展平衡。

  只有在农民工享受到国家给他们和城市居民同样福利背景下,与城镇职工达到同工同酬,以及实现城市和农村各方面平衡的发展背景之下,农民工权益才能得到起码的保障。(兰京 采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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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安徽财会网 2012/8/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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